
地大新闻网讯(通讯员 蔡可 李璐嘉)8月7日,《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立法论证评估会在我校举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与法规实施监督处有关负责同志,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凡,黄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黄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立法论证。会议由我校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联络处主任吕凌燕主持。
本次会议由黄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中国地质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组织,旨在对《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条例草案是否成熟、可否提请表决提出意见建议。
会上,吕凌燕介绍了参加本次论证评估会的专家情况。黄冈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唐志红介绍了条例草案起草和审议情况。近年,黄冈市在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任务较重、修复资金保障不足、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修复质量效益有待提升等问题。制定《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是黄冈市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制度体系、压实修复责任、推动矿业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在专家论证环节,高利红、王清军、李长健、李广兵、周建伟、李江风、周学武、胡中华、万亮、白明旭等十位专家围绕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核心概念、职责分工、修复责任、方案编制、验收管护、资金保障、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认为,条例草案整体结构较为完整,回应了黄冈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现实需要,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规划、实施、验收、管护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立法必要性和实践针对性。
专家建议,条例草案应进一步做好与矿产资源法等上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衔接,统一“矿山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等核心概念和规范表述,理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修复方案调整、验收确认、后期管护、第三方主体参与、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等制度安排。同时,应结合黄冈实际,进一步增强条文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对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综合利用、信息公开、失信惩戒、借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等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推动条例草案更好回应基层治理需要。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认真梳理、充分研究专家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条例更好服务黄冈矿山生态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
王莉莉表示,本次论证会专家意见充分、具体、专业,涵盖立法依据、基本原则、核心概念、职责分工、制度设计、法律责任和文字表述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她强调,要梳理矿产资源法等上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内容;要增强地方特色,避免条文设计过于原则化、一般化;要提升条款可操作性,切实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中。
本次立法论证评估会通过集中论证和交流研讨,为进一步修改完善《黄冈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草案)》提供了专业参考,也体现了我校地方立法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学科优势、服务地方立法、助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编辑 焦思勤 审稿 陈华文)